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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追索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律师代理用人单位获得胜诉
来源:林苗律师
发布时间:2017-05-02
浏览量:755

员工追索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律师代理用人单位获得胜诉

案号:青城劳人仲案字(2016)第1782号

基本事实:

2015年5月,桑某应聘至青岛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公司及时给其办理了用工登记并投缴了社保。同年12月,桑某提出辞职,未按照公司要求办理完工作交接即离岗。此后,公司多次通知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均不予回应。2016年8月,桑某以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诉至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支付2015年6月至2015年11月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经公司查找,未能找到桑某的劳动合同,也未能找到曾经签订过劳动合同的相关证据。公司认为给员工投缴了保险,理应有劳动合同。由于管理不规范,导致合同灭失。本仲裁案件对公司管理造成极坏的影响。故委托律师,希望律师能帮助公司扭转在本案中的不利局面。

代理情况:

承办律师代理本案后,经过认真研究,发现虽然没有查找到桑某的劳动合同,但是桑某作为公司的行政人员和另一名员工同时负责办公室事务,其有机会接触到劳动合同,不排除桑某隐匿劳动合同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那么桑某作为公司的行政人员,其职责范围包括人事管理,桑某应由其本人承担不利后果。但由于公司没有规范的职责划分,因此确认桑某的职责范围的相关证据则至关重要。

确定了诉讼思路后,承办律师要求公司将所有有桑某签字的文书材料汇总并对公司的相关材料进行查找,寻找对本案有利的证据。在公司财务报销单中,承办律师发现,桑某在进行财务报销过程中,在报销单中填报的所属部门为行政部。其可以证明桑某为公司行政人员。在桑某未交接完的工作交接单中,交接内容中也包含有人事用工的相关材料,证明交接材料未完成且包含有人事用工材料。在庭审中,桑某认可工作交接单和报销单上的签名系其本人签字。在上述证据的基础上,承办律师结合社保缴费记录及同批次入职员工的劳动合同及相关用工登记等间接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了桑某对未签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灭失存在过错。

裁判结果

最终,仲裁员认可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申请人桑某在明知的情况下,未履行工作职责,对未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丢失存在过错,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据此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裁决驳回申请人桑某上述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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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70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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