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苗律师亲办案例
业务经理违反禁业限制,代理原公司仲裁胜诉获赔违约金。
来源:林苗律师
发布时间:2014-07-08
浏览量:684

案情简介:2013年11月底,青岛A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员工余某以母亲身体不好,想回原籍工作为由提出辞职,并提供了其母亲的病历。由于余某在公司是多年的老员工且担任业务部经理一职,职位关键,掌握有公司的客户资料、价格体系、渠道政策等相关信息。公司对其尽力挽留,并许诺让余某接母亲来青治疗,公司承担相关费用。但余某坚持辞职。公司无奈,在余某进行工作交接后,只得为其办理离职手续。2014年年初,公司发现,原有的合作客户出现大量流失。经过了解,发现流失的客户大部分和A公司的竞争对手青岛某贸易公司建立了新的合作。经过律师调查取证,查明,在2014年年初该贸易公司股权进行了变更,余某入股该公司并享有该公司33%的股份同时兼任该公司经理。A国际贸易公司请求律师协助处理相关问题。

律师设计方案:由于余某在公司的职务较高,掌握了公司大量的商业秘密,所以每次续签劳动合同时,律师都建议在劳动合同中附加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而余某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到与原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公司任职,违反了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约定,因此可以据此条款要求余某承担违约责任。虽然离职时余某婉言拒绝领取竞业限制补偿金,但是我方仍然按月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了补偿金。

仲裁结果:在仲裁阶段。余某提出,我方没有给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但是我方提交了银行转账的流水,证明我发已经按月发放了补偿金,虽然余某并未支取该补偿金,但不能免除其竞业禁止的义务。同时我方提交了余某在青岛某贸易公司工作及该公司与我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相关证据。最终,劳动仲裁采纳了我方的代理意见,裁决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我方违约金5万元并裁决余某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律师提示:在现有的劳动法体系下,企业要想降低用工风险、减少用工纠纷,必须顺势而为,要在员工招聘、入职及离职的各个环节提前做好劳动用工的风险防范。本案之所以能胜诉,很重要的一点在于企业在用工之初就按照律师设计的用工方案进行用工管理,和员工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而很多企业往往在纠纷发生时才来补救,劳动法对劳动者的倾斜性的保护使得用人单位经常处于败诉的境地。对于企业而言,建立劳动用工风险防范的意义在于降低用工成本,消除用工纠纷,其效果远远大于事后的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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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南区延安三路129号金艺大厦7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林苗
  • 执业律所:
    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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